【記者張健台北報導】立法院在昨〈二十〉日三讀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

內政部部長江宜樺對於朝野政黨不分黨派一致支持通過施行法表達由衷的感謝,
同時也感謝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婦女團體及社會各界的支持與關注。

江部長表示,施行法的通過,不僅是我國推動性別平等的重要里程碑,
也可以使我國性別人權狀況與國際接軌,讓國內的性別權益獲得平等保障,消除性別歧視。

聯合國在1979年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做為重要婦女人權法典,全世界目前已有186個國家簽署。
我國曾在民國96年1月5日立法院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並由總統在民國96年2月9日簽署加入書。但由於我國非聯合國會員國且國際處境特殊,
加入書並未被聯合國秘書長接受,致未完成簽署加入國際公約程序。
為明定公約在我國法律上之效力,馬總統於上任後,責成內政部積極訂定施行法,
今日本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法後,將自民國101年1月1日起施行。


(節取自:自立晚報

 

何謂「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CEDAW)?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英語:The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CEADW)
是一項有關婦女權利的國際公約。聯合國在1979年12月18日的大會上通過該有關議案,並於1981年9月起生效。
該公約確立規則,保障婦女在政治、法律、工作、教育、醫療服務、商業活動和家庭關係等各方面的權利。
這公約對「對婦女的歧視」訂下一個通用的定義:「基於性別而作的任何區別、排斥或限制,
其影響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礙或否認婦女不論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認識、
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權和基本自由。」


至2006年3月止,該條約有183個成員國。公約的成員國須承諾履行一系列的措施,中止一切形式對婦女的歧視,包括:
確保當地法制男女平等
設立機構有效保障婦女免受歧視
消除個人、組織、企業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

(引自維基百科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詳細條款:

http://gender.wrp.org.tw/Page_Show.asp?Page_ID=341

 

其實我也是第一次聽到這個條款,沒想到名稱這麼長~
消除一切型式"這個詞感覺範圍很廣,廣到讓人覺得有點虛幻。
不過虛幻只是感覺,條款可是條條分明,清楚明列範圍。

其實台灣在女權上一直都有在進步,雖然有時候會做過頭...,或者太過宣揚。
不要說父母那個年代了,比起我小時候,現在的社會,
已經很少什麼是女生無法做的工作,"女子無才便是德"的觀念其實也慢慢淡化。
但我認為這個男性主權的世代,已經經歷太久太久了,
有太多的觀念仍然深根,而這些是就算有法規也沒有辦法改變的。
我說的不是那些權利或型式,而是觀念
我覺得這條款的第五條很有趣:
締約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
(a) 改變男女的社會和文化行為模式,
以消除基於性別而分尊卑觀念或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 保證家庭教育應包括正確了解母性的社會功能和確認教養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責任,
當然在任何情況下都應首先考慮子女的利益。


基於男女任務定型所產生的偏見、習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這裡說的不只是男性,而是女性有時候也對於一些習俗卻也認為理所當然。
法條你可以規定人們是否可以做什麼,卻無法改變觀念。
觀念是要從小灌輸,長時間改變的。
我們都知道即使有這些法條在,社會仍然有一些無法一時改變,
甚至有時候需要奮力一搏才能改變的事實。

我認為條款建立當然需要,但是觀念的灌輸卻更重要,
你有沒有想過為什麼我們需要這些條款來維護女性權力?
我們需要的其實不是過度宣揚女性主權,更不是列更多的條款來規範,
而是怎麼讓人們懂得男女互相尊重,這是不分男女的。

很多時候男女權利就是建立在這是否"理所當然"之上,
女生不應該理所當然的就該包辦所有家務事,
男生也不應該理所當然的跟女生出去就一定得幫忙付錢。
女生為什麼理所當然的開車技術都不好?
所以男生酒駕又都是理所當然嗎?
沒有什麼是因為性別而理所當然。
只有學會互相尊重,男女性別平等才能真正被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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